9月23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新规程”)。新规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旧规程”)同时废止。
下文将对照《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旧规程等规定,针对新规程的主要变化进行简要解读(文章最后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全文链接)
一、适用范围扩大
旧规程第4.1条规定,适用范围为“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与自然资源部规章《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0修正)的适用范围一致。
新规程第1.2条规定,适用范围为“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2个领域机构改革、职能整合等原因,故将上述领域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纳入到新规程的调整、适用范围。
二、管辖
新规程对于土地、矿产案件的管辖规定,与旧规程相比保持不变,即由土地、矿产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管辖。对于新增的国土空间规划类案件,与前述2种案件类型相同,也采取不动产所在地属地管辖的模式。
新增的测绘地理信息类案件,一般由单位注册地、办公场所所在地、个人户籍所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三、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法[2012]99号)第四条仅规定2种情形作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而自然资源部的新规程增加了第3种“兜底”条款即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故,新规程中针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共有以下3种情形: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 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 够符合审核决定要求的;
3、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