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一批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覆盖多个领域,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理念和决心,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行政审判标准;有利于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有利于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五、甲旅游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2002年,为了举办国内国际赛事,某区人民政府积极推进皮划艇激流回旋训练比赛基地项目建设,要求某水库管理所采取招商办法选择项目合作投资建设伙伴。同年,该水库管理所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经营皮划艇激流回旋项目合同,约定由双方组建公司建设和经营该项目,前者以相关工程设施、水库水及现有土地、河道参股,后者以承担合作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参股。其后,甲旅游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成立。自2003年起,甲旅游公司先后取得该区规划局、建设局颁发的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其后,甲旅游公司承办了一批体育赛事。2017年8月,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发出通知,认定甲旅游公司经营的漂流项目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实验区,责令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立即关停该项目,并对破坏的自然河道实施生态修复。2019年4月,甲旅游公司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某区人民政府未作出书面答复,也未作出补偿决定。甲旅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对其履行补偿职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区人民政府补偿甲旅游公司关停损失若干元。某区人民政府和甲旅游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甲旅游公司与某区人民政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甲旅游公司同意完全退出激流回旋漂流项目,该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所有资产均归某区人民政府所有;某区人民政府支付甲旅游公司补偿款若干元。该协议经二审法院以《行政调解书》予以确认,产生法律效力。
六、甲驾校诉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甲驾校与位于相邻两县的另外两家驾校签订《联合经营协议》,约定对C1、C2驾照培训实行联合经营模式。具体作法包括:对招收的三县学员的收费价格不低于核定的成本价;为确保协议实施,三驾校开设专用账户,各自存入10万元保证金;将培训一名学员的毛利润确定为1000元,毛利润全部存入该专用账户;若发生低于核定成本价收费等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10万元。其后,因一家驾校未按约履行,甲驾校和另外一家驾校追究其违约责任10 万元。2016年11月,三驾校又签订《联营补充协议》,将每名学员的毛利润调整为500元;加大违约责任追究力度,对违约行为追究违约责任50万元。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三驾校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若干元。甲驾校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照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固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判断是否构成垄断协议,核心是判断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价格达成的协议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三驾校分别位于相邻的三县。三驾校作为同样提供C1、C2驾照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具有较强的替代关系和竞争关系。三驾校所签联营协议确定最低成本价格、约定收费不得低于最低成本价格、对低于最低成本价格的收费追究违约责任等情况,系以约定最低成本价格来统一价格,明显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和效果,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垄断协议。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甲驾校的诉讼请求。
七、甲制衣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04年3月,甲制衣公司在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因未报送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公司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于2020年1月在该局所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催告,告知包括该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未主动申报年度报告或办理注销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吊销。该局于2020年1月向税务机关函询该公司自2019年7月1日以来的纳税记录及社保缴纳情况,得知无相关记录。该局于2020年2月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开展经营活动的迹象。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另,2018年11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甲制衣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2019年3月,甲制衣公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表决同意该公司停止营业、同意该公司的重整申请。在诉讼期间,人民法院未裁定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该公司管理人了解到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照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对甲制衣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停止该公司营业的报告,故该公司自2019年3月起停止营业并非无正当理由的自行停业。参考《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规定精神,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从清理范围中剔除,宜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故判决撤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甲制衣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甲物业管理公司诉某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某县人民医院作为采购人,某县交易中心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物业管理服务公开招标公告。2020年8月,甲物业管理公司中标。因其他供应商质疑投诉,2020年9月,某县财政局经调查认为,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供应商须在某县所属市的政府采购网和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注册登记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某县交易中心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废标,重新组织招标。2020年10月,某县交易中心发布废标结果公告,重新组织招标。甲物业管理公司向某县财政局投诉。2020年11月,某县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该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甲物业管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判令该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某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均未规定供应商须在政府采购网或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涉案项目招标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规定,应予废标,某县财政局向某县交易中心下达的整改通知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甲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