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一批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覆盖多个领域,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理念和决心,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行政审判标准;有利于维护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有利于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破除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一、甲环保科技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甲环保科技公司与某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至2012年,该项目因故未实际建设并投入运营,处于中止状态。2015年6月,某县人民政府授权该县城市管理局与乙公司签订了《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供厂BOO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由该公司的子公司特许经营垃圾焚烧热电联供厂。项目现已实际投产运营。甲环保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县人民政府授予乙公司的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供特许经营权的行为违法,并予撤销。另,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某县人民政府确认就《特许经营协议》所涉特许经营项目在缔约前未向公众及相关利害关系方进行告知或发布招投标文件等。乙公司确认在《特许经营协议》所涉特许经营项目方面存在行业竞争对手。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等条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类别的行政协议时,应当履行先契约义务,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进行缔约。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特许经营协议》的缔结系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进行,缺乏法律依据,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属无效,故判决确认《特许经营协议》无效,并同时判决某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保障持续稳定安全地提供与《特许经营协议》所涉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
二、甲电力设计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案外人杨某某持甲电力设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登记申请书、甲电力设计公司章程、关于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设立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经审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杨某某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于2017年8月办理了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的注册登记。甲电力设计公司诉称,2019年6月,其在进行正常的企业年审中,被要求一并提供涉案分公司的企业年报,方得知注册成立了该分公司,给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故请求撤销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分公司的行政登记。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登记机关只对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才予调查核实。案外人杨某某在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设立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登记时,提供的相关申请文件、材料符合规定。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设立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的登记申请,已尽到审查义务,但案外人杨某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材料虚假,导致登记错误。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虚假申请材料作出的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登记行为,缺乏事实根据,故判决撤销该局对甲电力设计公司某分公司进行的行政登记。
三、甲信用评价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力设计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一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社团制定了两个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该社团将这两个标准授权给在北京注册的一家案外公司。甲信用评价公司又从该案外公司获得分授权。在甲信用评价公司网站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网页上,几乎每一个页面(包括首页)的底部,均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评分评级……”等内容。甲信用评价公司简介的页面内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成立的全国性、国际化、社会化、标准化、专业化的信用评价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评价机构,执行标准依法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等内容。2019年3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甲信用评价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这两个标准没有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甲信用评价公司按照这两个标准对多家单位开展信用评级活动,收费若干元。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甲信用评价公司使用的不是行业标准,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依照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若干元。甲信用评价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冠以“行业标准”的标准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甲信用评价公司使用的两个标准明显不属于该法规定的“行业标准”。甲信用评价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对外宣传,引人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处罚。但该公司使用的这两个标准客观存在,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考虑到对新兴标准、引入标准监督的精神是以规范发展为主、惩戒为辅,故判决变更为较低的罚款数额。
四、王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王某从第三人处购买了某普洱古树茶。该产品简介称,选用1800多年乔木古树茶为原料,在制作过程中加入某稀有寄生植物,是不可多得的普洱珍品。2020年2月,王某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涉案茶产品添加某稀有寄生植物属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行为,且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处理。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对王某作出举报投诉回复通知书,认为未发现该产品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故决定不予立案。王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涉案普洱茶产品添加某稀有寄生植物是否构成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及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经查,某稀有寄生植物系普洱茶树寄生植物,在云南本地长期有与普洱茶共同饮用的饮食习惯。某稀有寄生植物未被《中国药典》(2015版)纳入药材饮片范围,也未被原卫生部纳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的物品名单》等名录。王某主张第三人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缺乏事实根据。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本案事实后,决定对王某的举报投诉事项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