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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下)
2024-01-08 15:17:27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恶意欠薪犯罪依法惩治的态度,多渠道追讨欠薪、全力追赃挽损的办案理念,以及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该批典型案例分别为柴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某安建劳务公司、曾某某等5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王某、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中,涉案人员恶意欠薪数额特别巨大、欠薪对象人数众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准确适用升格法定刑,做到当严则严;案例二中,对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线索,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调查核实,依法监督立案;案例三中,发现遗漏被欠薪者、遗漏犯罪主体等,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切实把握“捕”“诉”标准;案例四中,对于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法认定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主体;案例五中,发现存在遗漏的被欠薪者,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依法追加被害人,切实维护被欠薪者合法权益。


据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足司法办案,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等办案职责,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行为,取得明显成效。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近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刚刚结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指出,要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强化农民增收举措,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为积极落实党中央有关“根治欠薪”的决策部署,我们不断协调完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协作机制,并连续五年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应勇检察长指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践行人民至上的必然要求,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起的政治责任。作为国务院根治欠薪专项行动的成员单位,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宽严相济、认罪认罚从宽等政策、制度为抓手,着力推动解决“辛苦一整年,岁末讨薪难”问题,多元化拓展追缴欠薪渠道,督促欠薪企业和个人多方筹措资金、支付报酬,切实维护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某安建劳务公司、曾某某等5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依法追加遗漏被害人、追诉遗漏犯罪主体

【要旨】

检察机关要加强办案监督,发现遗漏被欠薪人的,要及时追加。发现遗漏犯罪主体的,要依法追诉。要切实把握好“捕”“诉”标准,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曾某某注册成立某安建劳务公司(简称“安建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任公司监事。同年5月,安建公司承包四川省蓬溪县某商住楼工程的劳务项目,劳务费共计280余万元。安建公司以165万余元的价格将其中部分劳务分包给杨某某、蒲某某。杨、蒲二人又以125万余元的价格将部分劳务转包给唐某某。其间,安建公司收到按照工程量进度70%支付的劳务费200万元,并按相同比例支付杨某某、蒲某某116万余元劳务费,杨、蒲按同一比例支付唐某某87万余元。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收到的劳务费,均能足额支付各自雇请的农民工工资,但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未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均存在大额支付其他款项行为。经核查,至2021年10月,安建公司拖欠张某某等33名农民工工资36万余元,杨某某、蒲某某拖欠闫某某等15名农民工工资36万余元,唐某某拖欠贾某某等36名农民工工资50余万元,引起农民工多次集体讨薪。蓬溪县劳动监察大队先后向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作出行政指令,责令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均拒不支付。审查起诉阶段,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支付了其所欠农民工的全部工资。


【诉讼过程】

经检察机关建议,四川省蓬溪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月1日,蓬溪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曾某某等五人立案侦查,同年2月4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夏某某,蓬溪县检察院经审查,夏某某无逮捕必要性,决定不批准逮捕。5月12日,蓬溪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全部支付拖欠工资,8月17日,蓬溪县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依法追加安建公司为被告单位,对该公司及主管人员曾某某、夏某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25日,蓬溪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安建公司罚金,判处曾某某、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检察履职过程】

1.追加遗漏欠薪被害人,追加被拖欠工资。四川省蓬溪县检察院通过“府检联动”机制获悉农民工集体讨薪情况后,经调查核实,初步查明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遂建议县人社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县公安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曾某某等人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过程中,通过比对工人花名册、工资发放明细表、银行流水等证据,发现部分被害人未申报权益,遂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收集了被害人及亲属证言、工资欠条等证据,补充查明各承包主体共遗漏被欠薪的农民工54名、被拖欠工资6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2.追加被告单位。审查起诉阶段查明,本案劳务用工的主体是安建公司,且安建公司未能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给被转包方,蓬溪县检察院依法追加安建公司为被告单位,准确认定涉案主体。

3.宽严相济、区别处置涉案人员。审查批捕阶段,蓬溪县检察院考虑到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更有利其筹措资金,无逮捕必要性,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经公开听证,综合考虑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并积极兑付了全部拖欠工资,故对三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安建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某某、夏某某,因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拖欠支付工资等行为,主观恶性相较杨某某等三人更大,故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春节期间,蓬溪县检察院会同当地人社局、公安局等单位现场发放全部欠薪120余万元。

4.刑民协同,开展民事支持起诉。蓬溪县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金、查封房产,保障欠薪的全额兑现;联合公安局、人社局,组织农民工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和解调解,通过阐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提出兑付欠薪解决方案,促成相关责任人员筹集资金,保证兑付,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得以顺利和解结案。


【典型意义】

1.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追加遗漏的被害人及被告单位。检察机关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查明责任主体,应当追捕、追诉的犯罪嫌疑人、涉案单位要依法追捕、追诉,确保案件事实清楚,罪责刑相一致,无遗漏的涉案人员及单位。同时,对于虽未报案,但通过审查证据发现系遗漏的被欠薪人员的,要依法追加遗漏的被害人,准确认定涉案金额,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宽严相济,分层处理。对于无逮捕必要性,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筹措资金,应当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应合理把握办案节奏,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筹措资金时间,不宜在筹措资金期间急于作出处理决定。应宽严相济,分层处理,准确把握诉与不诉标准,对案发后已全部支付拖欠工资的犯罪嫌疑人,区分其罪行严重程度,对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嫌疑人,仍要及时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民协同,抓实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机关应启动刑民一体办案机制,刑事检察、民事检察部门要线索互移、信息共享,协同履职,避免被欠薪的农民工多头多次诉讼。要做好内外融合履职。对外加强与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在案件办理、财物查扣、释法说理等方面的协作,多管齐下,确保拖欠民工工资及时全额兑付。


案例四

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应以是否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认定犯罪主体的标准

【要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对于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主体。行为人与发包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成为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理由。如果存在恶意欠薪行为的,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贾某某借用河南省林州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劳务公司)资质承包了林州市某小区16、18、19号楼商业二次结构工程,并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苏某某,由苏某某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贾某某向苏某某支付了46万余元工人工资款。后苏某某以施工图纸出现变动、贾某某未向其支付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为由,拖欠杨某等1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4万余元。2022年5月11日,河南省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苏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苏某某到期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查,苏某某银行卡、微信在立案前后有大额收入,但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


【诉讼过程】

2022年6月28日,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苏某某立案。2023年2月23日,林州市公安局向林州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在检察机关主持下,苏某某委托家属筹集钱款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支付了欠薪,5月22日,河南省林州市检察院对苏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情况】

1.厘清各方法律关系,准确认定犯罪主体。审查逮捕阶段,河南省林州市检察院了解到,工人工资已被拖欠两年半之久,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辩解,施工过程中图纸变动有新增工程量,新增部分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检察机关遂向工人代表、承建公司、劳务公司、劳动监察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通过实地走访施工现场,比对工程施工图纸,查明确实存在新增工程量的事实,且苏某某就该工程纠纷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通过分析研判,苏某某与贾某某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和苏某某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确认新增部分工程款应由建筑劳务公司和贾某某承担,但对工人而言,苏某某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其招用农民工施工且已收到贾某某支付的46万余元工资款,是支付劳动报酬的适格主体,苏某某仍对拖欠工资有支付义务。

2.化解多方纠纷,推进欠薪支付。检察机关多次与苏某某、贾某某、农民工代表、承建公司、建筑劳务公司沟通协调,促使就新增工程量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苏某某新增工程量对应款项得到支付,其也从法院撤回民事诉讼。2023年3月1日,苏某某委托家属筹集钱款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全额发放拖欠工资,农民工对苏某某予以谅解。考虑到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全额支付欠薪、取得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苏某某与农民工之间、苏某某与贾某某之间多方纠纷全部化解。

3.协同履职,推动政府主责部门构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机制。为常态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林州市检察院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履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对该市建筑行业农民工薪资保障制度进行摸排检查,审查了该市39家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通情况,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平台”进行督促完善。确保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开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专用账户保证金全部足额缴纳到位;推动农民工个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代付制度落实;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线索移送、提前介入、信息共享、民事支持起诉等机制,从源头化解建设工程领域欠薪难题。


【典型意义】

1.用工主体与转包方的工程款纠纷不影响犯罪主体的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案件中,非法分包、转包现象较为多见,往往牵涉多方利益,涉及工程量核算、合同履行、工程质量等多重纠纷。行为人与发包方、转包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工程款纠纷等,不能成为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理由,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融合履职,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工作。注重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开展各有侧重的检察服务,加强与公安、法院、人社局等部门协作配合,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移送、证据标准、证据固定、民事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方面多措并举,全力做好助力讨薪的追赃挽损工作,促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保证金足额缴纳到位,助推建筑行业诉源治理。

案例五

王某、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注重审查是否遗漏被欠薪的劳动者

【要旨】

在审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既要注重审查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又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被遗漏的被欠薪者,存在遗漏的被欠薪人的,应当依法追加,积极开展调查,确保不遗漏一名被欠薪的劳动者。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犯罪嫌疑人王某、高某挂靠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农民工在中铁BJ工程局承建的太原市西北二环高速古交项目工地进行施工。2022年1月,项目完工后,中铁BJ工程局该项目经理部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高某足额支付了420万元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王某、高某制作虚假的工人工资表骗领工资,并将骗领的工资用于支付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等,并未全部发放给施工农民工,共拖欠18名农民工共计29.3万余元。2022年2月,18名农民工就王某、高某拖欠工资一事向山西省古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人社局两次向王某、高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二人仍不履行工资给付义务。经进一步核查,王某、高某共拖欠46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47.3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2年5月16日,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以王某、高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5日,古交市公安局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王某、高某二人将拖欠的147.3万余元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2023年3月13日,山西省古交市检察院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追加被害人。该案立案后,山西省古交市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了解到本案除向人社局投诉的18名农民工被欠薪外,还有另外28名农民工因缺乏书证等证据“求薪无门”。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建筑工人被欠薪的情况,检察机关提出了“核实班组领班人员及工人之间言词证据、调取支付工人工资凭证、利用工人手机信号基站锁定时间段位置、调取通话记录”等8条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人员搜集、固定证据。经侦查机关进一步取证,补充了共46名工人为该项目施工工人以及每人用工天数和工资金额等证据,增加了28名被遗漏的欠薪农民工,共计增加被遗漏的薪资118万元,确保了被拖欠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数额认定准确。

2.化解信访风险。本案因涉及金额大、欠薪人数多,工人讨薪诉求强烈,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无法得到维护,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共同制定工作预案,在查清被害人人数、摸清欠薪底数、犯罪金额等案件事实基础上,检察官多次到施工工地送达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公布检察官电话,针对工人强烈的讨薪诉求和激动的情绪多次协同公安机关、人社局、信访局等行政机关现场向工人释法说理,并作出承诺随时接待、立即答复,引导被欠薪人员理性维权。检察官将检察履职全过程充分告知,最终工人们表示愿意等待检察机关处理,涉信访风险得到有效化解。

3.协调欠薪足额发放。由于王某、高某已将工资挪作他用,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欠薪,工人工资面临无法足额偿付的风险。同时,由于工程质保期未到,尚未达到与发包方约定的支付尾款条件,故发包方尚有20%的工程款未付。检察官了解到这一情况,一方面与发包方积极沟通,通过协调犯罪嫌疑人签订工程质保补充协议,打消发包方先行支付未结款的顾虑;另一方面督促王某、高某多方筹款,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在检察机关的协调下,发包方向王某、高某支付了未结清的工程款,王某、高某也积极自筹资金,最终46名工人工资全部追回,持续7个月的欠薪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1.依法查明事实固定证据,追加遗漏被害人。检察监督与配合关口应及时前移,不遗漏一名被欠薪的农民工,提前介入侦查阶段不忽视一名投诉无门的被欠薪人,引导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取证,一一核实人数及欠薪金额,完善证据材料,为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打下了扎实基础。

2.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案件的办理不能就案办案,仅仅打击恶意欠薪犯罪并不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高质效办案的要求,而在依法惩处恶意欠薪犯罪的同时,帮助农民工追讨回拖欠的工资才能够达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实现高质效办案。要积极协调制定有条件支付方案,帮助劳动者顺利拿到劳动报酬,体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决态度,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小微企业今后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增强执法司法的实效性。


来源:检察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