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发展,我国妇女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或者挑战。受历史文化影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在我国社会尚未根除,歧视妇女、漠视甚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生育政策调整背景下,生育与就业矛盾加剧,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有所凸显等等。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实施。
3月10日,余杭区工会女职委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传衡所顾莉敏律师受邀前往讲座,顾律师主要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以下三个亮点谈及妇女权益保护。
第一、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制度机制,
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受害人的维权路径。新法第23条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对合理的预防处置措施作了列举。新法第25条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1)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2)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3)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4)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5)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6)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7)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8)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再而,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和单位应承担行政责任。新法第8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此外,未采取合理的预防处置措施,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在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维护女性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首先,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新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第46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其次,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监察范围,通过行政手段加大查处力度。新法第49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此举意味着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成为劳动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倒逼用人单位主动把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作为行动自觉。
再而,规定了法律责任。新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43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明确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
新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同时,在第83条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顾律师讲授风格深入浅出、逻辑清晰明了,受到工会女职委在座人员一致好评。